-
15 2024-08-08 14:23:31 作者:
大興區一賓館負責人因發生火災后不報警,被行政拘留。
6月28日10時52分,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接到總隊指揮中心調度命令,轄區內一賓館有冒煙的警情,黃村消防救援站到場進行處置。經排查為賓館一房間內柜子過火,無人員被困傷亡。經過火災調查人員現場勘查,起火原因系旅客使用簡易烘干機烘烤衣物,在離開房間后未斷電,導致烘干機長時間工作引燃衣物引發火災。
調查人員在開展火災原因延伸調查期間,發現這起火災之所以造成財產損失,主要原因是報警不及時,錯過最佳滅火時機造成的。通過調取單位內視頻監控發現,從起火到撥打報警電話,整整過去了9分鐘。
10時43分
房間內起火,房間煙感探測器報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機報警后,單位負責人王某對主機報警進行了消音復位處理。當主機報警器再次報警后,王某再次進行了消音復位處理,并通過監控和巡視人員確認起火。
10時46分
王某上樓進行查看,但并未報警。
10時52分
賓館旅客撥打119報警電話。時間延誤了整整9分鐘。
當監控視頻擺在王某面前,通過火災調查人員對王某的詢問,調查人員得到了該負責人試圖掩蓋火情的真相。
“您知道中控主機的操作員需要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嗎?”
“知道。我沒有,有的那個人沒在。”
“在發生起火冒煙后,您有撥打報警電話報警嗎?”
“我沒有打報警電話,聽說是住宿的旅客打的……”
王某不及時報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64條第三項,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不得謊報火警。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
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生火災后
在采取科學的逃生、滅火措施的同時
也要及時、正確報警!
免責聲明:非本網作品均來自互聯網,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您(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內容有侵權嫌疑,敬請立即通知我們,我們將在第一時間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