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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2021-03-05 15:50:43 作者:氣體探測器
2021年2月19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了“趙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趙某某因事請假未上班期間,自己所負責的生產車間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萬元。
宜賓趙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
被不起訴人信息: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527197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宜賓縣(現敘州區)**鄉**村**組**號,住四川省敘州區**鎮**城**棟**樓**號。
因涉嫌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經宜賓市公安局決定,于2018年8月24日被宜賓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案件偵查終結
1 本案由宜賓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9月27日移送宜賓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 宜賓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將該案交由我院審查辦理。
3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該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訴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不起訴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6月10日,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到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應聘,副總經理陳靜霜對其進行面試后同意聘請趙某某擔任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一車間主任。
2、由于一車間尚未建成,陳靜霜遂任命趙某某暫時擔任二車間的大車間主任。
3、二車間分為南北面,其中南面生產咪草煙,有車間主任羅吉平和陳某某(已死亡),北面生產PDE,有車間主任唐某某。趙某某作為二車間大主任,主要負責協調二車間南、北兩邊共用工程的使用,人員的協調,同時也肩負管理安全和環保的職責。趙某某在履職期間向陳靜霜反應了部分存在的安全隱患,并召集二車間全體工人開過兩、三次會議,告訴他們要按操作規定進行生產,不能隨便更改工藝,要注意安全。
4、2018年7月12日,趙某某因事請假回宜賓市敘州區的老家未上班。當日,因倉庫管理員宋某某誤將許霄飛銷售的白袋包裝的氯酸鈉認為是生產咪草煙的原料丁酰胺,將氯酸鈉作為丁酰胺入庫并發放到生產車間。操作人員將無包裝標識的氯酸鈉當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簡稱丁酰胺)補充投入到2R301釜中進行脫水操作。
5、在攪拌狀態下,丁酰胺-氯酸鈉的混合物形成具有迅速爆燃能力的爆炸體系,開啟蒸汽加熱后,丁酰胺-氯酸鈉混合物發生化學爆炸,爆炸導致釜體解體;隨釜體解體過程沖出的高溫甲苯蒸汽,迅速與外部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產生二次爆炸,同時引起車間現場存放的氯酸鈉、甲苯與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車間、三車間著火燃燒。
6、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142萬元。案發后,趙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1、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明知宜賓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的生產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作為車間主任仍然組織生產,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
2、但被不起訴人趙某某在任職期間部分履行了安全管理職責,案發時因請假不在工作崗位,在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中無過錯,犯罪情節輕微。且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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