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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2023-05-15 17:43:27 作者:氣體分析儀
爆炸威力與海馬斯火箭彈差不多!
5月8日,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凌海市“2·21”炸藥爆炸事故中傷者律某、涉事爆破公司與凌海市公安局的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爆破公司賠償傷者經濟損失58.5萬元,凌海市公安局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了解到,此案件緣起于2017年凌海市的一起炸藥爆炸事故。2017年2月21日,遼寧省凌海市公安局安排有關人員銷毀收繳的炸藥時,突然發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1人受傷。
官方出具的案件調查情況報告顯示,經調查認定,凌海市“2·21”炸藥爆炸較大事故,是凌海市公安局沒有認真履行組織和監督職責而導致的責任事故。在事后追責中,兩名涉事民警被判處玩忽職守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爆破公司負責人劉樹發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劉樹發認為,他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事故是由于公安局違法組織銷毀炸藥所致。涉事民警強行將大量的炸藥和雷管運輸到他所經營的公司內,并命令其進行違規銷毀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涉事民警應該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劉樹發不服判決二審判決,正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
警方銷毀收繳炸藥發生爆炸事故
2017年1月13日,凌海市公安局下發《全市打擊整治礦山涉爆違法犯罪活動專項行動方案》,要求集中收繳一批礦山非法爆炸物品,并成立由治安大隊負責的專項行動組。
凌海市班吉塔鎮轄區內某煤礦被當地列入關閉計劃,要求立即停止施工生產,由凌海市公安局負責收繳煤礦的剩余炸藥。收繳、銷毀工作從2017年2月20日開始,然而第二天就發生了事故。
2017年2月20日,時任凌海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才巨偉與凌海市山發民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發民爆公司)負責人劉樹發聯系,請該公司派專用車,配合警方收繳炸藥。當日,警方收繳炸藥16.67噸、雷管3萬余發。由于藥量較大,才巨偉、時任凌海市班吉塔鎮派出所所長徐文峰和凌海治安大隊專管員李崗三人又聯系當地兩輛貨車,將第一批炸藥16.77噸運至山發民爆公司民爆物品儲存倉庫儲存。
21日下午,警方又收繳了第二批21.5噸炸藥、雷管十萬余發,再次運送至山發民爆公司。
21日傍晚,前述幾位民警向上級電話請示銷毀炸藥事宜得到批準。隨后,劉樹發等24名銷毀人員,在庫區圍墻外的一處深坑附近進行銷毀。當日18時30分許,爆炸事故發生,現場3人死亡,21人受傷。
當時的新聞報道稱,多位市民反映,突然聽到天空中傳來巨響,并伴有較強震感,并且還有市民家中的玻璃被震碎?,F場視頻顯示,一片空曠的場地中,一處數米長的深坑內正在進行焚燒,現場火勢較大,深坑一側緊鄰著圍墻,有數人站在深坑周圍,同時還有人員繼續向坑內投擲物品。在人群背后,還堆放著大量未燃燒的炸藥。
第一份報告:警方未認真履職導致事故
記者了解到,錦州申瑞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瑞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為三級爆破公司,法人:王石。經營范圍為爆破作業設計施工、爆破作業安全監理、土石方工程設計、施工及技術咨詢。申瑞泰公司凌海分公司(以下簡稱申瑞泰凌海分公司)負責人劉樹發,還經營著凌海市山發民爆有限公司,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儲存。該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1日,地址位于凌海市大業鄉毛裕村(即事發地點)。
事故發生時,民警才巨偉、徐文峰、李崗三人均在銷毀現場指揮,其中李崗、劉樹發還同工人一起投放炸藥。爆炸事故致使包括三名民警在內的多人受傷,其中劉樹發受傷最重。距銷毀場地約10米的炸藥運輸車損毀,3號炸藥庫房部分倒塌,庫區圍墻被破壞。爆炸事故造成胡玉山、董華、郝成富等三人死亡,三人均為申瑞泰凌海分公司雇員。事故發生后,由凌海市政府墊付賠償款給死者親屬。
凌海市為遼寧省轄縣級市,由錦州市代管,事故發生后,錦州市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2017年錦州市政府辦公廳案件調查情況報告顯示,事故直接原因為:銷毀場地不符合安全作業和設計規范要求、作業時的天氣環境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現場組織管理混亂、作業隊伍不具備用燒毀法銷毀炸藥的經驗、一次性銷毀藥量過大。
報告顯示,經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凌海市公安局沒有認真履行組織和監督職責而導致的責任事故。
報告指出,負責分管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凌海治安大隊副大隊長才巨偉,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和監督銷毀炸藥作業,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另一名治安大隊民警(專管員)李崗作為專管員,在審批程序不規范、不具備銷毀作業條件、各項作業不符合安全規范要求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制止此次銷毀作業,反而參與其中,屬嚴重失職,對該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涉案民警免刑罰企業負責人判三年
事后追責中,才巨偉、李崗兩名涉事民警被判處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但山發民爆公司負責人劉樹發則被判處實刑,獲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9月2日,義縣檢察院以劉樹發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劉樹發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管理規范,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雖然本案的發生是由于凌海市公安局沒有認真履行組織和監督職責而導致的責任事故,但劉樹發作為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應承擔刑事責任。劉樹發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能夠積極配合調查,依法從輕處罰。2020年12月,遼寧省義縣法院一審判處劉樹發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于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后,劉樹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義縣檢察院亦認為適用法律不當,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錦州市中院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案件發回重審。2022年3月17日,案件一審重審判決,法院判決劉樹發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劉樹發不服判決再次提出上訴。
2022年8月,錦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對生產作業不負組織管理職責
2022年9月,劉樹發向錦州中院提出申訴。劉樹發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在事實認定、證據采納、法律適用和法律程序上均存在明顯不當。請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依法改判。
劉樹發認為,本次事故是由于凌海市公安局違法組織銷毀炸藥所致。涉事民警強行將大量的炸藥和雷管運輸至他公司這里,并命令其進行違規銷毀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涉事民警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申訴書認為,在爆炸事故發生時,劉樹發及相關企業并沒有從事生產、作業活動,事發時,企業正在停工狀態,無人上班及工作。劉樹發和工人都是公安機關召集的,是在休息時間以個人身份參與相關活動的,即便違反了相關安全規章制度的,也不應當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此外,申訴書提出,公安機關沒有對劉樹發所在任何公司進行過“委托”,劉樹發是個人聽從公安機關的指揮和安排被迫參與銷毀作業工作。因此,劉樹發對生產、作業不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劉樹發不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犯罪主體錯誤。
申訴書中還提出,銷毀方法以及場地均為涉案民警指定的,銷毀的場地并不在錦州申瑞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內,不在劉樹發的管理范圍內。因此,劉樹發對該起事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事實認識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第二份報告:銷毀工作倉促決定組織混亂
據悉,劉樹發曾經就凌海市公安局違法組織銷毀炸藥一事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反映。
2021年3月17日,凌海市政法委、紀委、公安局相關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就此事進行調查。同年3月31日,聯合調查組公布了《關于“2·21”炸藥爆炸案有關問題調查情況報告》,并蓋有凌海市政法委印章。至此,該案件中,共有兩份官方做出的調查報告。
這份調查情況報告顯示,依據有關規定,該事故發生爆炸的炸藥為公安機關依法收繳的爆炸物品,其所有權、處置權均在公安機關。凌海市公安局在銷毀此次收繳的炸藥過程中未桉該規定進行委托,只是在劉樹發的爆破公司配合下完成,且劉樹發的爆破公司不屬于專業銷毀單位,也不具備用燒毀法銷毀炸藥的經驗。公安機關在未進行委托的情況下銷毀炸藥,應當制定銷毀方案,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實施。而此次銷毀,未制定銷毀方案,未對其安全性進行評估。
也就是說,這份調查報告認定劉樹發公司沒有接受凌海市公安局的口頭委托。凌海市公安局要求劉樹發找人幫助銷毀炸藥。
綜上所述,聯合調查組認為,凌海市公安局在組織銷毀收繳爆炸物品的過程中違反規定,違規操作,對爆炸物品銷毀工作倉促決定、盲目實施、組織混亂,未能做到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生命財產安全,對該起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記者了解到,在案件發回重審后,劉樹發向義縣法院遞交了這份《關于“2·21”炸藥爆炸案有關問題調查情況報告》,但重審一審判決書上沒有提及這份報告。再次上訴后,錦州中院的二審裁定書稱,2021年的這份報告不影響對劉樹發的定罪量刑,最終認定申訴人承擔主要責任,維持三年有期徒刑判決。
劉樹發在2022年9月的申訴書中還提到,根據2017年錦州市政府辦公廳對爆炸事故做出責任認定,李崗、才巨偉、劉樹發三人被認定對爆炸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在排序上劉樹發被排在最后一位。但是法院認定涉事兩名民警認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定罪免刑,而對劉樹發則認定負主要責任,并判處實刑,等于推翻了錦州市政府辦公廳做出的責任認定。
目前,劉樹發的申訴已被錦州中院駁回,劉樹發正向遼寧省高院申訴。
傷者獲賠58萬元公安局承擔連帶責任
2023年5月8日,遼寧省錦州市中院對凌海市“2·21”炸藥爆炸事故傷者、涉事爆破公司與凌海市公安局的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
據悉,在銷毀炸藥時,造成3人死亡、21人受傷,事故發生后由凌海市人民政府墊付賠償款給傷亡人員以及親屬。其中,民爆公司爆破員律某被炸藥炸傷,造成雙耳、鼻面部、顱腦損傷,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此,律某將錦州申瑞泰公司、申瑞泰凌海分公司、凌海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此案一審法院認為,律某為申瑞泰凌海分公司的雇員,其在劉樹發指揮下參與銷毀炸藥工作,在工作過程中,被炸藥炸傷,應由用人單位申瑞泰凌海分公司承擔責任。
同時,本案收繳、銷毀炸藥的主體是凌海市公安局,其在明知申瑞泰凌海分公司不具備銷毀炸藥資質或不確定該公司有銷毀經驗的情況下,仍然組織、并在現場監管銷毀炸藥,具有一定的過錯,應對發生爆炸事故中申瑞泰凌海分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申瑞泰凌海分公司賠償律某經濟損失58.5萬元。錦州申瑞泰公司對申瑞泰凌海分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凌海市公安局則對前述兩家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律某認為法院遺漏了部分賠償事宜,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時,申瑞泰凌海分公司也提出上訴。
5月8日,劉樹發家屬收到錦州市中院的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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