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 2024-02-04 09:18:36 作者:
11名上家涉污染環境罪二審將開庭
山東諸城偷排危廢致4死案又有新進展,一起涉及11名被告人的相關刑事案件二審即將開庭。
近三年前,山東濰坊諸城市舜王街道一廠房深夜偷排危廢,產生硫化氫等大量有毒氣體,導致4人死亡、3人重傷以及32人中毒住院。這起非法偷排危廢案曾引起外界廣泛關注。事發后,在此次事件中直接偷排危廢的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馬剛等5人被提起公訴。其中2名主犯王輝、陳濤被判處死刑,金曙光被判處無期徒刑,崔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馬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王輝等5人,王輝等人的上家黃山等11人亦被追究刑責。2022年8月,諸城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山等11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刑期6年至2年3個月不等。黃山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24年2月2日,從被害人家屬處獲悉,家屬已接到濰坊中院通知,此案二審將于2月5日開庭審理。
此前報道,1993年出生的李宏宇,家住山東濰坊諸城市舜王街道箭口社區。2021年1月30日晚,因有人深夜偷排工業廢料并產生有毒氣體,李宏宇失去了爺爺、父母、妹妹等4位至親。該事件導致4人死亡、35人中毒住院,后經鑒定,4名死者均系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中毒死亡,35人傷者中有3人屬重傷。
案件材料顯示,經調查,2020年12月25日,王輝、陳濤與李凱、毛德偉為非法獲利,在不具備處理資質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租賃諸城市箭口社區豐昌機械廠院落,用于非法收集、存儲、排放工業廢液。2021年1月以來,王輝、陳濤先后雇傭金曙光、崔琪、馬剛具體實施非法處置行為。
2021年1月29日,陳濤、王輝等人將含硫氫化鈉的工業廢液37.69噸,傾倒至諸城市豐昌機械廠院內地罐。在傾倒過程中,含硫氫化鈉的廢液與地罐內原有的酸性廢液產生反應,致使在場工作的金曙光中毒暈倒,后經醫生診斷為輕微中毒。當晚王輝將罐口用沙土封堵。
2021年1月30日晚,陳濤、王輝等人將一罐車含醋酸的工業廢液至諸城市豐昌機械廠院內,并安排金曙光、崔琪、馬剛將罐車內的工業廢液直接傾倒至該機械廠北門的污水管口。1月31日凌晨,王輝、陳濤、馬剛、崔琪、金曙光在明知含硫氫化鈉和含醋酸的廢液混合后會產生有毒氣體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廢液排入該機械廠北門的污水管口內,致使兩種廢液發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等大量有毒氣體,并通過污水管網擴散,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
經鑒定,此次傾倒危廢導致豐昌機械廠及附近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價值合計24062643元,所產生硫化氫氣體導致空氣環境損害,其大氣環境損害額為44238.39元。
2022年8月,濰坊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輝、陳濤被判處死刑,金曙光被判處無期徒刑,崔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馬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馬剛分別被處罰金50.8萬元、50萬元、10萬元、8萬元、3萬元。王輝等5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2023年12月12日,山東省高院作出二審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注意到,事發后,王輝等人的上家11人亦被追究刑責。諸城市檢察院認為,山東捷承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承制藥公司”)、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琛博化工公司”)犯污染環境罪,捷承制藥公司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山,捷承制藥公司副總經理李昆明,捷承制藥公司生產車間主管王永橋,琛博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李斌,以及劉保峰、?永超、郭紅軍、王光明、劉彥、李凱、毛德偉等7人犯污染環境罪,于2021年6月12日向諸城市法院提起公訴。
諸城市法院審理查明,捷承制藥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成立,經營范圍為醫藥制造、銷售;醫療器械生產、銷售。其在醫藥中間體的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氣、廢水和廢渣等物質。2021年1月,為解決廢水占用設備的問題,經公司實際控制人黃山、副總經理李昆明決定,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安排公司生產部主管王永橋將其負責管理的生產車間產生的含有醋酸的工業廢液(中3廢液),以每噸450-500元的價格提供給劉保峰、黃永超處置。劉保峰、黃永超以每噸450元的價格提供給郭紅軍處置,并按照每車1000元提取介紹費。郭紅軍以每噸400元的價格提供給王輝、陳濤和李凱、毛德偉等人處置,并按照每車500元提取介紹費。自2021年1月2日至30日期間,王永橋將上述工業廢液460余噸分16次灌裝到王輝、陳濤聯系的罐車內,運至王輝、陳濤指定的豐昌機械廠、枳溝鎮等地后,由王輝、陳濤等人進行非法排放。其中,李凱、毛德偉參與非法排放三次,共計80.65噸,均非法獲利4500元。劉保峰、黃永超、郭紅軍均非法獲利10000余元。
琛博化工公司于2012年6月5日成立,經營范圍為噻吩、硫氫化鈉的生產、銷售。琛博公司在噻吩的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硫氫化鈉溶液。自2019年以來,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李斌決定,多次將公司生產的硫氫化鈉溶液提供給其他公司及個人進行處置。2021年1月28日,李斌在未審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公司生產的37.69噸硫氫化鈉溶液以0元的價格提供給王光明,同年1月29日,王光明將該車硫氫化鈉溶液運往山東某公司進行銷售時,因該車硫氫化鈉溶液檢測不合格被拒收,王光明將上述情況與李斌電話溝通,并要求將溶液拉回,后李斌向王光明轉賬28000元用于處置該溶液,王光明以13000元的價格將該車硫氫化鈉溶液提供給劉彥處置,劉彥又以8000元的價格將該車硫氫化鈉溶液提供給王輝、陳濤等人處置。
2022年8月,諸城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捷承制藥公司、琛博化工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處罰金300萬元,黃山等11人的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其中劉保峰、黃永超、郭紅軍等3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分別處罰金50萬;李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30萬元;黃山、劉彥等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處罰金30萬元;王永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處罰金30萬元;李昆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25萬元;王永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處罰金10萬元;李凱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處罰金5萬元;毛德偉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處罰金5萬元。
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諸城市法院一審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宏宇及其弟弟的損失142406.3元,張某某的損失450628. 5元,竇某某的損失402125.9 元,張某某的損失1213807.19元,由捷承制藥公司、琛博化工公司以及黃山等11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宏宇向澎湃新聞表示,一審宣判后,黃山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近日,被害人家屬已接到濰坊中院的通知,此案二審將于2月5日開庭審理。
免責聲明:非本網作品均來自互聯網,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您(單位或個人)認為本網站內容有侵權嫌疑,敬請立即通知我們,我們將在第一時間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