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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2024-02-21 10:43:27 作者:
養老機構一樓開設的浴室在作業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滲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間,致使老年人身亡
養老機構一樓開設的浴室在作業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滲透至老年人所住的房間,致使老年人身亡,法院審理認為養老機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浴室經營者構成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養老服務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選。典型案例顯示,潘某某入住某養老院,享受一級護理。潘某某居住的房間位于三樓,房間窗戶右側墻壁上安裝有煙囪,系位于一樓的某浴室的燃氣熱水鍋爐排氣管,煙囪管道與窗戶的距離較近。某養老院與某浴室之間存在房屋租賃關系。
某日凌晨,護理員至潘某某的房間巡視時發現異常,遂將老人送至醫院急診,并通知家屬。潘某某經診斷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療,后去世。經查,燃氣熱水鍋爐在作業的過程中產生一氧化碳,通過排氣管滲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間。
潘某某的繼承人王某起訴,請求某養老院和某浴室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法院審理認為,某養老院作為一家養老機構,應對潘某某盡到充分的安全保護義務,對建筑物及配套設施、設備的安全性應盡更高的注意義務。浴室排氣管距離潘某某房間的窗戶較近,某養老院理應預見到存在一定的危險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對排氣管道進行必要整改,亦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某浴室對排氣管道的安裝鋪設負有責任,其明知樓上房間有老人居住,卻未對排氣管的位置進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氣鍋爐時未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滲透至潘某某所住房間。綜上,某養老院、某浴室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導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中,某養老院作為專業的養老機構,對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護義務。對于某浴室安裝的排氣管、煙囪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防范、提示,并要求進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視、放任的態度,否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某浴室作為燃氣鍋爐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樓上居住的均是老人,更應當提高安全意識,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配套設備、設施進行整改,避免發生有毒氣體泄漏等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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